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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

詐騙罪起訴書

時間:2023-04-01 09:22:45 起訴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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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起訴書范文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詐騙罪起訴書范文。

  詐騙罪起訴書范文【1】

  被告人陶某,系包頭宇宏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于20xx年9月30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黃某,系包頭宇宏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于20xx年10月1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達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黃涉嫌詐騙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達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黃以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偽造內容為宇宏公司收到包頭海巖公司預付鐵粉款200萬元假收條,自己制作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

  被告人黃偽造了包頭市海巖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宇宏公司200萬元鐵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巖公司假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騙取海巖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蓋海巖公司公章并復制海巖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黃將假合同、假申請書、海巖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其父親的房證交給被告人陶。

  20xx年9月12、13日陶帶著假收條、假合同、假申請書、以及海巖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擔保承諾書和擔保財產相關證件,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法律手續(xù),并交5000元費用,包頭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達(20xx)包立—保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宇宏公司鐵精粉500噸。

  認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 報案材料;

  (二) 證人證言

  (三) 被告人陶、黃的供訴材料;

  (四) 書證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偽造假合同等手續(xù),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通過訴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詐騙未得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屬詐騙未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同詐騙起訴書【2】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現羈押于xx 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2012)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xiāng),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

  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

  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

  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yǎng)活貧困的家庭。

  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guī)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guī)的公司。

  現在大學生畢業(yè)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

  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

  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

  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yǎng)。

  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yǎng),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

  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yǎng)家糊口的生活費。

  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

  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

  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X日

  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3】

  原告:鄧,女,漢族,19 年 月 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鎮(zhèn) 組,身份證號: 。

  被告:葉 ,女, 歲,四川廣安市廣安區(qū)廣鄉(xiāng)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552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車,準備在西部客運站下車,原告身背一個女式背包,包內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剛剛領到的7000元工資和中國郵政儲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張內沒有錢的銀行卡,同時身上帶著一部天語手機。

  下行13時一刻左右,在客車快要到西部客運站的時候,原告以為到了車站,由此原告隨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車。

  下了車原告給家人打電話得知還沒有到客運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準備打車到客運站。

  這時被告與另外一名女子走過來,邀請原告一起坐公交車到西部客運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錢包丟在路上,被告將錢包撿起一起走到車站。

  這時被告又說不坐公交車而是坐面包車,于是被告與另一外女子將原告連推帶拉拉上車并將原告夾在中間。

  在準備要開車的時候,丟錢包的女子走過來,說錢包丟失要求檢查是否我們撿到他的錢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將錢包打開給那女子查看,這時被告看到原告包內的錢就將原告的包搶到她手里拿著,同時也將原告的手機也拿走,不讓原告打電話。

  后來那女子與被告又要求查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將撿到的錢存入銀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騙下,原告又將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折密碼告訴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們車內滯留了兩個來小時,在這過程中與被告同伙的男子將原告存折內47000元全部取走(當時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幾次要求打電話,被告均不將手機返還給原告。

  在被告他們的犯罪行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裝丟錢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東站藥村市場作證,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車,并將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車上,摩托車司機將原告帶了不到100米就以親戚出交通事故為由將原告放在路邊,原告對自己的包檢查發(fā)現,包內現金全部沒有了,這時原告才感覺被被告騙了,而這時原告身上一分錢都沒有了,手機也被被告拿走了,該手機價值1200元。

  對被告對原告財產、現金的詐騙、偷盜行為,原告感到十分的氣憤,被被告盜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來幫他人做飯的全部收入,而騙掉的銀行存折內的錢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積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當的大,致使原告很長時間來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淚洗面。

  萬萬沒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對他人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過照片、當面辯認,被告就是盜竊、詐騙原告錢財的人。

  由此,為使原告得到里寬慰并防止被告繼續(xù)害人,欺騙他人錢財,請求司法機對被告人給予嚴懲。

  同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盜竊、詐騙的錢財共計55200元。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guī)定,原告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此 致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20xx年2月5日

  附:本訴狀副本2份;證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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