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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獎辦法
科學研究成果指科研人員在他所從事的某一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或課題研究范圍內,具有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創(chuàng)造性結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獎辦法,歡迎閱讀。
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民族理論及相關學科的學術研究,更好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qū)服務,特設立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
第二條 參加評獎的成果,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堅持正確的科研方向,遵守學術道德。
第三條 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包括每年舉行一次調研報告和內部研究報告的評獎,每兩年舉行一次學術論文、專著等的評獎。如遇特殊情況,經委黨組批準,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章 評獎范圍
第四條 參評主體
(一)全國相關科研院所、高校、學術團體、黨政機關及個人,均可申請參加評獎。
(二)評獎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保證參評主體的平等。
第五條 參評條件
(一)參評成果,原則上應是已公開發(fā)表、并在本研究領域有新突破、新觀點、新方法,或對我國民族地區(q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yè)有較高應用價值。
(二)各類參評成果,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術規(guī)范,符合國家標準。
(三)參評成果除調研報告(含內部研究報告)是當年研究成果外,其余應是近期研究成果,時限為三年,即自評獎日期上溯不超過三年(含三年),以公開發(fā)表時間為準。
(四)凡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單位獎勵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間獎勵),原則上不再參加國家民委的評獎。
第三章 評獎類別及標準
第六條 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獎項:
評獎分為兩部分,即學術論文、論著評獎和調研報告評獎(含內部研究報告)。
(一)學術論文、論著評獎:學術論文、論著評獎分為三類,即學術論文類、專著類、譯著及工具書類。分別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等獎:研究成果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或處于國內相關研究領域前沿,在理論和方法論上有創(chuàng)新,具有較高的學術或實際應用價值。
二等獎:研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理論和方法論上有一定創(chuàng)新,對本學科的發(fā)展有一定推動作用,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或具有較強的現實性、前瞻性。
三等獎:研究成果在理論和方法論上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具有一定的學術或實際應用價值。
(二)調研報告評獎(含內部研究報告):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yōu)秀獎。
一等獎:對當前民族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或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或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討,提出了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政策建議,得到有關部門認可,或在相關政策文件中得到體現,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和應用價值。
二等獎:調研問題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具備較強的實際應用價值,對民族工作或民族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有較強的指導性。
三等獎:調研問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相關對策措施具有一定的實際應用價值,對民族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性。
優(yōu)秀獎:調研較為系統(tǒng)、深入,對解決實際問題有一定指導作用。
第四章 評獎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七條 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評獎工作,在委黨組領導下,由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的問題研究中心共同組織開展。
第八條 為保證評獎工作的科學、客觀與公正,設立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相關具體事務。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民委有關領導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由評審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已通過初審的成果進行復審,評定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
(二)受理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對評審工作提出的異議和投訴;
(三)總結評審工作經驗,適時對評獎條例提出修改意見。
第五章 評獎方法
第九條 評獎程序
評獎工作將采取作者申請、單位推薦、有關專家評審,評審委員會審定的方式。主要分為初審、復審及終審三個階段。
初審: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主要是對項目參評資格及研究成果水平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通過資格審查的項目送交相關領域專家審閱。相關評審專家不少于三名。評審采用雙向匿名方式進行。
復審:將初審結果送交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在參考專家意見基礎上,按照相關標準對研究成果進行評議,按規(guī)定樣式提出評審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成果。
終審:將評審委員會確定的評獎情況送交委黨組審定。
經評選的國家民委社會科學成果獎獲獎項目,在批準授獎之前需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公示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可向評委會投訴,并由評委會作出裁決;無異議的,即確定為獲獎成果。最終評獎結果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fā)布。
第十條 評獎原則
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相關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紀律
評審組織者、評審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須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一)對評審工作的具體內容嚴格保密;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禮品、禮金;
(三)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評獎前6個月,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國家民委網站、《中國民族報》、《民族工作研究》、《中國民族》等媒體公布評獎通知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參加評獎的單位和個人可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索取有關申報材料或通過國家民委網站下載,并如實填寫相關內容,由所在單位審查通過并簽署意見,連同相關研究成果(一式5份)于規(guī)定時限內寄至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章 評獎紀律
第十四條 參評研究成果,不得有抄襲、剽竊、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以及不尊重他人勞動成果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一旦發(fā)現上述情況,取消其三年內參評資格,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批評。
第八章 獎勵辦法、經費
第十五條 本著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對獲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的作者,授予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 評審活動所需經費,由國家民委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審委員會作出預算,?顚S。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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