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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答辯狀【篇1】
答辯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lián)系電話:
住所地: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地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結合案件實事并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陳述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申請二倍工資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8日入職,在其入職后,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8日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蓋章完畢后交予被答辯人簽字,被答辯人稱要拿回去簽字,后被答辯人告訴公司,兩份勞動合同都被其遺失。2015年7月3日,公司和被答辯人補簽勞動合同,因為考慮到是補簽合同,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上書寫的簽訂日期為被答辯人當時入職的日期也即20xx年10月28日,而被答辯人書寫的簽訂日期為當時的補簽日期也即2015年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答辯人入職后,答辯人已按正常程序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截止今日,答辯人保管有兩份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而被答辯人也持有兩份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四份勞動合同都有被答辯人的簽名,且四份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都為三年,在被答辯人入職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況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先后簽訂了多次勞動合同,被答辯人聲稱遺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補簽合同,現(xiàn)又拿出兩份內容不盡相同的合同,被答辯人這種行為,我們有理由相信其手中還有其他版本的勞動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答辯人還聲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說辭明顯不符合這一客觀事實。
3、勞動合同書合同有明顯篡改的痕跡。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書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簽訂,按照常理,合同書企業(yè)基本情況、合同期限、崗位職責、勞動報酬等等都應由用人單位填寫才符合常理,而被答辯人現(xiàn)持有的勞動合同書,全部內容都為被答辯人自己書寫,全部項目都是被答辯人自己的筆跡,合同的簽訂日期無一例外都是2015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勞動合同書真?zhèn)斡写_定。答辯人保管的兩份勞動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答辯人自己的筆跡,最重要的是,關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為20xx年7月2日,(我方證據(jù)三、四),大家試想一下,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在20xx年10月28日入職,而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卻將勞動者的入職日期提前三個月,這意味著用人單位要多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工資,也要多承擔三個月的社保、公積金費用,且離職時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也要增加,用人單位這種行為實際是有百害而無一利,作為用人單位的答辯人無理由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答辯人本人。合同簽訂
時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是非常信任的,被答辯人正是利用答辯人對其的信任,在合同簽訂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內容,并且還聲稱合同遺失,然后利用補簽勞動合同的機會將合同簽署日期拖延至2015年7月3日,從而向公司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答辯人認為勞動合同在簽訂后,被其惡意篡改,導致多份勞動合同的`內容都不一致,現(xiàn)被答辯人又申請雙倍工資的要求完全是無稽之談,完全無理。
綜上,被答辯人申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要求不符合客觀事實,理應不予支持。
二、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首先,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屬于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之一,這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給予公司的權利。本案中,為促進答辯人公司與員工關系和諧,明確規(guī)范員工的工作紀律、獎懲措施等,雙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協(xié)商原則而制定了《員工管理手冊》。此制度在被答辯人入職后,已經(jīng)進行了系統(tǒng)的培訓,有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記錄為證(我方補交的證據(jù)一)。本《員工管理手冊》第六章第五條:“對于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視具體情節(jié)嚴重程度,分別予以以下處罰:4、遺失經(jīng)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改各種原始記錄、單據(jù)、合同者。”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入職后,利用答辯人公司對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間簽訂完勞動合同后聲稱遺失,且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內容(我方證據(jù) 三、四 )。被答辯人遺失合同、篡改合同內容的行為給公司造成及其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且嚴重違反了《員工制度》 第 六章第五條的規(guī)定,按該制度第六章第五條 之規(guī)定,答辯人可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被答辯人入職后,工作能力不強,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和同事之間關系不融洽,導致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給答辯人的業(yè)務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答辯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為后,并沒有改正的意思。被答辯人作為公司法務,崗位比較重要也比較特殊,法務崗位的工作職責主要為各類合同、協(xié)議的審核、起草。(我方證據(jù) 七 《轉正申請表》)其篡改合同的行為已不適合在法務崗位工作,答辯人公司綜合考慮之下給其調整工作崗位,但被答辯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種種表現(xiàn)已經(jīng)給公司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其也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鑒于被答辯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現(xiàn)欠佳,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萬般無奈情況之下,答辯人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行為合法有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義務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綜上,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以駁回。
三、關于被答辯人要求的20xx年度冬季取暖補貼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以駁回。
根據(jù)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wǎng)上關于冬季取暖補貼享受條件的規(guī)定(我方證據(jù)一):用人單位職工領取冬季取暖補貼需要工作滿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間工作滿一年時,可以自工作滿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計
算發(fā)給。本案中,被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8日入職,在20xx年冬季取暖季取暖補貼發(fā)放時,其工作未滿一年,在整個取暖期間工作也未滿一年,不符合享受條件,所以被答辯人沒有支付冬季取暖補貼是有法可依的。
四、關于被答辯人要求的2015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溫費計算有誤,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jù)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wǎng)上關于夏季防暑降溫費發(fā)放標準的規(guī)定(我方證據(jù)二):2015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溫費發(fā)放月份為6月至9月,發(fā)放標準為140.6元/月。本案中,被答辯人于2015年8月10日離職,8月份實際工作時間為10天,8月份防暑降溫費按10天發(fā)放。因此,被答辯人的防暑降溫費為:140.6元/月×2月+(140.6元/月÷30天×10天)=328元。被答辯人主張的2015年的夏季防暑降溫費計算有誤,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辭退賠償金、20xx年度冬季取暖補貼、以及2015年度夏季防暑降溫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懇請仲裁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篇2】
答辯意見
答辯人: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貴委 號應訴通知收悉,答辯人就陳金陵與南京滬江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工資標準及工資支付情況答辯意見
1、答辯人與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書》第六條中約定“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1630元”,“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B條款: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1630元,以后根據(jù)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jù)乙方的工作業(yè)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因此,申請人的工資為基本工資1630元加上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由答辯人根據(jù)申請人當月工作情況考核確定,(申請人的工資表中能反映出申請人的工資由基本工資、職務補貼、技能補貼等項目組成),所以申請人的工資不可能是固定的5000元,答辯人也從未與申請人以任何形式約定過申請人的工資為5000元,因此申請人要求按照5000元每月的工資
標準支付工資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答辯人提供的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工資發(fā)放記錄能夠證明答辯人已經(jīng)足額支付申請人5月份的工資,工資發(fā)放記錄也能夠證明申請人認可其工資標準。
3、答辯人自申請人離職后多次要求申請人到答辯人處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并領取6月份工資,但申請人拒不配合,因此六月份的工資是因申請人的原因沒有領取,不是答辯人沒有發(fā)放。
二、關于社會保險繳納答辯意見
1、5月份的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沒有繳納是申請人自愿同意的。
2、申請人在2015年6月30日離職,答辯人已經(jīng)為申請人繳納了7月份的社會保險,即使答辯人應為申請人補繳5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經(jīng)為其繳納7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辯人不需要再為其補繳5月份社保,否則申請人應該返還答辯人為其繳納的'7月份社保。
3、補繳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三、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不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因此不應該向申請人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四、申請人沒有按照答辯人的要求辦理安全員證并到答辯人處登記備案,且申請人因自身原因離職,答辯人無法使用其安全員證,因此申請人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沒有法律依據(jù)。
五、根據(jù)江蘇省人社廳蘇人社發(fā)[2011]268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安
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請人不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
六、申請人在入職時從答辯人處領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現(xiàn)在申請人已經(jīng)離職,答辯人要求申請人盡快返回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
綜上,答辯人已足額支付申請人工資,不存在任何違反勞動法行為,請求貴委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
答辯人: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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