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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

時間:2022-10-09 01:10:25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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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應該怎么寫?欠款答辯狀屬于民事答辯狀,如果大家要了解答辯狀的書寫方法,可以參考這份: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

  答辯狀(拖欠貨款)【1】

  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部分條款無效。

  1.**********************與答辯人之間系一種勞動用人關系。

  在雙方簽訂“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第一條第二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基本工資,并享受甲方員工醫(yī)療、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意外保險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確**********************每月向答辯人支付工資且作為用人單位,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的事實。

  另外,**********************在本合同中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眾所周知,“供銷員”系為用人單位從事業(yè)務銷售工作的勞動者特定的稱呼。

  由此可以確定,答辯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員工,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是一份勞動合同。

  2.該合同第三條的條款無效。

  條款中“乙方未結算給甲方的貨款在二00五年繼續(xù)在順延由乙方負責結算給甲方。

  責任由乙方承擔”的規(guī)定,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規(guī)定,勞動者作為法人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為法人企業(yè)工作,謀利益,對外代表法人企業(yè),產生一切權利和義務由法人承擔。

  勞動者作為員工不應當也無能力去承擔法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和社會的共識。

  但**********************有限公司強加要求答辯人獨力收取貨款,并承擔未能收取貨款的法律責任,這無疑要求答辯人承擔了法人企業(yè)自己應承擔民事責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

  該條款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無效條款。

  3.合同的第一條第一項的條款有失公允,是無效條款。

  該條款就雙方銷售形式作出規(guī)定。

  “乙方根據(jù)市場需要用標準定貨單向甲方落單定貨”;“凡甲方向乙方發(fā)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須保證百分之百將本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貨款結算給甲方”, 從條款內容不難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經銷商的經營形式來規(guī)定答辯人供銷工作,答辯人只是企業(yè)員工,卻被以要求從事經銷商的工作,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發(fā)生嚴重的傾斜,答辯人承擔義務遠遠超過了享有權利,違反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顯失公平,有失公允。

  該條款為無效。

  綜上所述,該合同所規(guī)定答辯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貨款沒有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作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外代表法人企業(yè),答辯人跟第三方簽訂塑鋁板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關系而產生權利和義務應**********************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擔。

  答辯人在所有買賣合同中,只作為員工,代表**********************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非合同本身當事人。

  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向合同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合同雙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

  **********************有限公司追欠貨款,只能向買賣合同中購買者主張還款權利。

  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辯人主張支付貨款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jù)。

  三、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本案中欠貨款對帳單的對帳時間為2005年1月25日,距今有兩年零四個多月,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有限公司提起還貨款訴訟沒有法律依據(jù)。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并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起訴狀范本【2】

  答辯人:丙公司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甲,住*****。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丙公司與被答辯人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在該買賣合同糾紛中不應當作為被告,應予駁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本案中丙公司不應當作為被告,應駁回被答辯人對丙公司的起訴。

  二、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是經農業(yè)部推廣鑒定合格的農機產品,不符合農機產品更換、退貨的條件。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提出更換缺少法律依據(jù)。

  該型號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有嚴格的生產流程,并且嚴格依照主機裝配及調試工藝守則進行裝配調試,因此,被答辯人購買的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是符合《農業(yè)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的,符合農機產品準予銷售的標準。

  答辯人提交的農業(yè)部頒發(fā)的《農業(yè)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明確寫明:“根據(jù)農業(yè)部《農業(yè)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規(guī)定,你企業(yè)生產的下列產品經部級推廣鑒定合格,特發(fā)此證。

  產品型號:*****”。

  該證據(jù)證明答辯人具有生產該型號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的資質,并且答辯人生產的該型號農機產品不僅要銷售,而且應該得到推廣。

  所以,答辯人生產的農機產品是合格的,沒有質量問題。

  所以,該型號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是合格的農機產品,且具備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關法律關于農機產品生產的法律規(guī)定。

  被答辯人請求判令答辯人退換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的訴訟請求缺少法律依據(jù),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讓玉米收獲機“帶病作業(yè)”,是造成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出現(xiàn)故障的原因。

  從第一被告答辯看,不排除雙方惡意串通。

  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是經檢驗合格、準許出廠的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存在產品缺陷。

  《*****型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說明:“經常檢查機器性能是否良好,當出現(xiàn)故障時及時進行維修,嚴禁帶病行駛和作業(yè)。

  ”被答辯人在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出現(xiàn)故障時依然讓機器進行收割作業(yè),而且,在維修人員指出機器可能出現(xiàn)故障時,被答辯人不但不讓維修人員進行檢查,還繼續(xù)讓機器“帶病”進行收割作業(yè)。

  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的工作環(huán)境本身就很惡劣,機器易損件損壞是不可避免的,更何況被答辯人在明知機器出現(xiàn)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帶病”作業(yè),其行為就是造成機器損害的原因。

  其后果應由其承擔。

  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關于經濟損失65000元的相關證據(jù)。

  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主張,被答辯人應當出示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要求,造成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本案出賣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說被答辯人沒有這方面證據(jù),即使有,也只能向銷售者主張。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

  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lián)合收獲機是合格的產品。

  被答辯人在明知機器出現(xiàn)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帶病”作業(yè),其行為是造成機器損害的原因,應自行承擔其后果。

  答辯人:

  年 月 日

 

  欠款案答辯狀【3】

  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以欠付機器貨款為由向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購貨款項,現(xiàn)被告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提供的機器存在質量問題

  2009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某牌膠印機(型號HG452B)(以下簡稱該機器)一臺,售價95萬元人民幣,以生產廠隨機產品規(guī)格技術書為質量要求,約定原告應提供符合產品執(zhí)行標準的機器。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的規(guī)定,原告應該嚴格的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機器,但實際情況是原告并未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其未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機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二、原告也未按約定履行對產品的保修義務

  原、被告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xié)議書》約定:對該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年,設備出現(xiàn)故障原告應及時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一般應在48小時內(除在途時間)人員及配件到位,超出約定時間須提前通知,并且約定生產廠對保修期內出現(xiàn)的重大質量問題且不能修復的設備,原告有權要求換貨。

  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按協(xié)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向原告人共支付了大部分貨款。

  而原告提供的機器僅使用了3個月后即出現(xiàn)問題,在被告的反復要求下,原告也進行過幾次維修,但其反復的修復工作并未將機器修好,該機器始終無法正常進行工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未能按協(xié)議的約定向被告提供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機器,在機器出現(xiàn)問題的情況下就應采取補救措施來進行維修,使該機器正常運轉。

  但事實上,原告的幾次修理始終未能將該機器修復,無法使其正常運轉。

  出現(xiàn)本案糾紛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履行雙方的協(xié)議向被告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在先,導致其短期內即出現(xiàn)質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轉,又未能盡到及時有效的進行補救,將該機器修復完好,導致該機器自一直無法正常的使用,影響被告的正常經營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三、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機器未安裝調試合格,依據(jù)雙方的約定,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貨款

  依據(jù)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xié)議書》第九條第3項約定“剩余貨款350000元需于安裝調試合格后,從2009年6月份開始每月25日前付貨款”,但原告向被向交付機器后,未能安裝調試合格,且經原告的幾次修復,機器仍舊無法正常運轉,基于前述的約定和相關的事實,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機器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無法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貨款。

  四、原告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向被告承擔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補舊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十條規(guī)定“售出的產品有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情形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購進僅三個月即出現(xiàn)問題不能正常使用,且經被告的反復要求,原告多次修理也不能將機器修復正常。

  這樣情況下,依據(jù)前述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告應就該機器向被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

  而原告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拒不履行上述義務,至使被告處于極為尷尬的境地:原告已經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支付了大部分的貨款,但是購進的機器卻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

  要求原告退貨、換貨均遭拒絕,要求原告維修,但在原告反復的維修始終不能解決問題,自購進三個月就出現(xiàn)問題,一直持續(xù)至今。

  被告本著最大的誠意一直與原告協(xié)商解決方案,不料原告卻將此事訴至法庭。

  綜上,被告被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認為,原告未按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xié)議書》向被告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其修復工作也無法使機器正常工作,導致被告無法繼續(xù)向其履行支付剩余貨款的義務,故原告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應當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以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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