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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yè)論文

簡論容留他人吸毒的相關問題探討

時間:2022-10-05 19:14:26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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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容留他人吸毒的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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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近年來,吸毒型犯罪正呈現高發(fā)態(tài)勢,《2010中國禁毒報告》指出: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國上網入庫的吸毒人員為133.5萬人。面對如此龐大的吸毒人群及吸毒對社會穩(wěn)定和諧所產生的極其嚴重的危害性,嚴厲打擊吸毒型犯罪刻不容緩。

  論文關鍵詞 吸毒犯罪 容留吸毒 容留空間

  一、容留對象問題分析

  按照法律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吸毒罪中的容留對象是“他人”。顧名思義,“他人”的基本釋義就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但是筆者認為,如果把“他人”的范圍固定在其他所有人有欠妥當。人是社會中的人,社會也是人組成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存在各種復雜的關系,比如親情、愛情、友情等,在具體案件中必須考慮到這些關系,否則法律就將失去其應有的生命力,應當對“他人”進行必要限制解釋:

  第一,近親屬之間容留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第二,刑訴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這些人之間具有社會學上的親密關系和國家法律層面上的法律關系。刑法應當保持謙抑性,尊重社會這種基礎性的親密關系,一旦過度干預,會致使社會矛盾激化,不利和諧社會構建,且容留近親屬吸毒行為相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專門開設場所供人吸毒、容留近親屬以外的人吸毒等行為,其主觀惡較輕、影響范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將該類容留吸毒行為不作犯罪處理,也是符合刑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第三,容留除近親屬外的其他親屬吸毒。應當考慮到具體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對于吸毒人是沒有居住場所而在其親屬家居住或被其親屬收容的,對該親屬應當不按犯罪處理。比如,未成年人甲父母去世,一直居住親戚乙家,甲在乙家吸毒,法律就不應該對乙按犯罪處理,因為對乙有罪處理不符合社會親情倫理,同時也將導致甲的社會生存危機;反之如果甲有自己的父母、住所,但他經常跑到親戚乙家和乙一起吸毒,那么乙就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第四,一切以“營利為目的”容留近親屬以外的人。以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直接導致社會吸毒泛濫,影響社會安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刑法設置容留他人吸毒罪打擊重點。因此對這類行為,只要容留的對象是近親屬以外的所有人都應依法嚴肅處理。第五,男女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是一類特殊關系,但其并非像婚姻、父子、兄弟姐妹等關系一樣得到刑事法律的明確認可,加之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同居關系,對其產生的容留行為必須謹慎處理。如果男女雙方因共同出資租賃、購房后同居,并在其中一方獨自或雙方共同吸毒的,無論對待哪一方都不應當認定為容留,因為雙方對房屋均有使用權,所以不宜成為容留主體。

  二、容留空間判斷標準

  刑法中的“容留”,通常是指為他人提供場所的行為。通常,行為人提供自己住宅供他人實施吸毒認定為構成“容留”不存在爭議,爭議焦點通常在行為人將暫時性控制場所向他人提供是否構成容留。

  甲在朋友賓館開一個房間吸毒,其在吸毒期間乙來訪,甲遂請乙共同吸食吸毒。對甲能否以容留他人吸食吸毒追究刑事責任?一個空間能否成為刑法意義上的容留空間,其判斷標準不在于行為人是否對空間擁有支配權時間長短,而在行為人是否在特定時間(吸毒行為正在進行時)取得該空間使用權和支配權。雖然甲吸毒場所所有權并非自己所有,其只是臨時居住,但其在花錢消費的房間內提供吸毒給乙免費吸食時,甲對該房間具有針對他人停留的排他性權利。因此行為人提供空間給他人吸食吸毒是否構成容留犯罪,其應當以排他性權力作為判斷標準。所謂甲排他性權利是指甲可以要求乙離開甲所開的賓館房間,而乙并沒有其他與之相抗衡而留在此空間吸毒的權利,這種排他性權力其實質就是空間在吸毒行為發(fā)生時容留人所具有的控制權(包括臨時性、永久性控制權)。依據排他性權利判斷標準可以解決實踐中許多復雜的容留行為。例如:

  甲將自己所有房屋租給乙,乙租到房屋后,私自將其中一個房間轉租于丙。一日丙的朋友丁(未成年人)來看望丙,后丁拿出吸毒在該房屋客廳吸食并且邀請丙一起吸食,乙看到后對丙丁吸食吸毒的行為表示默認,此時甲剛好來到該房屋檢查房屋水電,看到丙丁吸食吸毒后也表示默認。丙丁吸食吸毒后被公安查獲。如何分析甲乙丙的行為。

  分析:乙丙構成容留吸毒行為。丙丁吸毒的空間是房屋客廳,在丙丁吸食吸毒的這段期間客廳屬于乙丙共享有使用權,即乙丙均對丙具有排他性權力,乙丙明知丁在其共有的空間(客廳)內吸食吸毒而予同意,則都符合容留吸毒行為中的客觀容留行為特征。

  三、容留行為幫助犯處理

  容留吸毒行為幫助犯是指明知他人實施容留犯罪活動而予以幫助的行為人,這類人和容留吸毒犯構成共同犯罪行為。大多容留幫助行為的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且容留吸毒行為主犯已經處理的情況下,對于容留幫助犯通常不以犯罪處理。例如,甲以牟利為目的,在賓館開房間供他人吸食吸毒。甲因未帶身份證無法開到房間,甲就向其朋友乙借,乙雖然知道甲要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基于朋友義氣將身份證借給甲開房,后甲因容留他人吸食吸毒被抓。乙提供身份證的行為構成了甲的共同容留幫助行為,但是否對乙有必要刑罰處罰,值得商榷。刑法適用對象應當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乙并未獲取好處,且也僅是出于朋友義氣提供身份證給他人。如果這種行為次數少或甲的容留行為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建議對該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或是不訴處理。

  四、特殊容留行為中的期待可能性問題

  案例:某天,兩乘客李某、孫某搭乘張某的出租車,并讓張某在城里轉。二人上車后不久,即拿出吸毒在車內吸食。張某發(fā)覺后未有任何表態(tài),仍載乘二人繼續(xù)行使。二人在車上吸完吸毒,又逗留半個多小時后下車。二人如數支付了車費,并多給了張某20元錢。后來二人因實施犯罪而被逮捕,交待了在張某的出租車內吸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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